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人 需留意「續保通知」


NOWnews 更新日期:2010/06/22 11:49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保險公司對於「續保通知」之義務,乃源自「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之續保通知,但因未說明生效日從何時起算,導致消費者雖於保險人為第一次續保通知而未投保後,惟保險人再依第二次與第三次通知後投保者,誤以為可與前一年度之保險期間銜接,而發生追溯投保情形,據了解,這種情況在國內相當普遍。



因為這類情形,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容易引發紛爭,因此產險公會已將「續保通知」改為「重新投保之通知」以資區別,並要求業界增訂保險人為該重新投保之通知時,應載明契約係自重新投保日開始生效,俾要保人得明確知悉,以避免爭議。



舉例來說,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要保人接到續保通知後即辦理續保時,則其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與原保險契約的期間是接續的(例如原保險期間98.01.01~99.01.01,接續的保險期間為99.01.01~100.01.01)。



倘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仍未投保者,則保險公司應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至少再為二次重新投保之通知,但此時要保人重新投保後的保險期間是不會和原保險契約的有效期間接續,接續前例如99.01.01前要保人未續保,保險公司於99.01.15寄發重新投保通知,要保人於99.02.20才投保時,其保險契約有效期間為99.02.20~100.02.20,以避免有追溯投保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若要保人在99.01.02~99.02.19這期間發生交通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是不負賠償責任的。因此,要保人於接到保險公司的續保通知時,記得要趕快辦理續保,以免權益受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ar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